我在一间10人以下的小公司(零售服务业)
我的到职日是2013年4月19日
公司在2016年底告知,
因应【一例一休】所以特休未休完的假,公司会在年底的12月31日前补给员工。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夕
告知要结算特休补钱的事,
请员工自己核算今年休了几天
与公司计算的是否有误。
公司从来没有告知过是使用“周年制”还是“非周年制”的计算方式,
也只有丢一句话:自己上网试算
所以我喂了试算表【非周年制】2013/4/19-2017/12/31
得到17.5天
实际共休了7天
*所以应补10.5天,实际公司于年底补了7天的钱
喂了【周年制】,因为日期没办法选,就没有试算
反应问题,都被公司用:不所及既往,一句话推翻掉。
现在要离职了(2018/7/31),特休不知道这样算是对的还是错的?
另外
询问特休相关问题应该找那个单位?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