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inomya: 我想请问,像按摩师以自然人承揽模式让师傅接客抽成,但 06/07 13:24
→ ninomya: 并未签订自然人承揽合约,师傅出勤都要打卡,公司有管理 06/07 13:24
→ ninomya: 制度却未有劳健保等相关权益,这样公司违法吗 06/07 13:24
推 ninomya: 我记得几年前有按摩馆被师傅集体提告,但公司有跟师傅签 06/07 19:25
→ ninomya: 自然人承揽合约所以最后免罚;我好奇的是,如果公司没有 06/07 19:25
→ ninomya: 签这样的合约,若师傅有出勤纪录,主张是店内聘雇员工, 06/07 19:25
→ ninomya: 有办法向公司提告没有劳健保、工时十小时以上月休仅六天 06/07 19:25
→ ninomya: 无底薪等违反劳基法吗?希望多方讨论,愿闻其详 06/07 19:25
最早这个问题被讨论是出现在 2005年劳退旧制改新制的时候
当时雇主要提供劳工6%退休金的时候 很多雇主就把脑筋动到
这块 以为改成承揽人制度就可以免去支付劳工6%退休金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894
退休金不缩水,认清“承揽”或“雇佣”
取部份内容
因为从法律的判断来说,“承揽”关系必须就实际的事实做综合判断,不是
雇主在契约中或名称上动个手脚,将“雇佣”契约改为“承揽”契约两字,
就可以免去应尽义务。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23616
规避劳退新制 劳委会开罚
取部份内容
劳委会劳工检查处指出,台中市某家清洁公司透过承揽契约方式,企图逃避
提拨退休金责任,经访查发现,该公司将原先雇用的两百多位清洁工,在合
约到期后分别与劳工个人签订“承揽契约”,陆续办理员工退保,进而逃避
退休金提拨责任。
劳委会表示,经台中市政府确定其劳雇关系成立后,劳保局正式发函要求台
中市某清洁公司恢复其劳工投保,若未限期加保将开罚,之后该公司陆续将
员工转回公司投保,也完成劳工退休金征询程序,继续原来的雇佣关系。
然后根据这个为依据 延伸出很多讨论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10.html
取部份文章
(二)劳动契约从属性三大面向
我国法院实务见解咸认为:按所谓劳工,依劳基法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系
指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如薪金、计时或计件之经常性给与(包括现金或
实物)之工资者而言。因此,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劳动契约,系指当事人之一
方,在从属于他方之关系下,提供职业上之劳动力,而由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而言。就其内涵言,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一、人格从属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
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惩戒或制裁之义务。二、亲自履行,不得
使用代理人。三、经济上从属性,即受雇人非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系从属于
他人,为该他人劳动。四、纳入雇方生产组织体系,并与同僚间居于分工合作
状态。
又基于保护劳工之立场,一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
分从属性,即足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号、81年度台上字第347
号判决要旨参照)。而称承揽契约者,则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民法第482条及490条第1 项定有
明文。是其特性为承揽人独立以劳务为定作人完成特定之工作,与定作人间则
无从属关系。是只要劳工与雇主间具有使用从属性及指挥监督之关系,纵其间
之劳务关系兼具承揽、委任等性质,亦应认属劳动契约,此迭据最高法院著有
81年度台上字第34号、89年度台上字第1301号判决要旨可参。
又按一般学理上认劳动契约当事人之劳工,具有下列特征:人格从属性,即劳
工在雇主企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惩戒或制裁之义务。亲自履行
,不得使用代理人。经济上从属性,即劳工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是从
属于雇主,为该雇主之目的而劳动。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体系,并与同僚间居于
分工合作状态。劳动契约之特征,即在此从属性。又基于保护劳工之立场,一
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分从属性,即应成立。此有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号,81年度台上字第347 号、92年度台上字第23
61号判决可资参照。
文章结语
劳动契约既属于劳务给付契约的一种,劳动契约经常与民法上之劳务给付契约
(例如承揽契约、委任契约等)相混淆,契约法律关系若有涉及劳动法规之适
用,则该等劳工始得享有劳动基准法及相关劳工基本权益保障。因此,如何判
断契约之性质更具有其必要性,尤以当今社会衍生多种非典型之劳务给付契约
型态。尤其,少数不肖之雇主为规避劳动保护法规之限制,因此,利用委任或
承揽契约之形式与劳工缔结契约,进而达成减少企业经营之成本,造成劳动法
规不易落实,为避免此一流弊,就前开法院判决之见解观之,及学说对于劳动
契约认定向采取实质认定原则(即“实质说”),即以依“从属性”作为判断
劳动契约与其他劳务契约之区别,成为法学及实务之通说。
最后解决问题还是请政府介入来认定是否存在劳雇关系 或 将承揽合约修改至
没有疑虑 才是最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