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派遣劳工及自然人承揽差别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01:22
推 ninomya: 我想请问,像按摩师以自然人承揽模式让师傅接客抽成,但 06/07 13:24
→ ninomya: 并未签订自然人承揽合约,师傅出勤都要打卡,公司有管理 06/07 13:24
→ ninomya: 制度却未有劳健保等相关权益,这样公司违法吗 06/07 13:24
推 ninomya: 我记得几年前有按摩馆被师傅集体提告,但公司有跟师傅签 06/07 19:25
→ ninomya: 自然人承揽合约所以最后免罚;我好奇的是,如果公司没有 06/07 19:25
→ ninomya: 签这样的合约,若师傅有出勤纪录,主张是店内聘雇员工, 06/07 19:25
→ ninomya: 有办法向公司提告没有劳健保、工时十小时以上月休仅六天 06/07 19:25
→ ninomya: 无底薪等违反劳基法吗?希望多方讨论,愿闻其详 06/07 19:25
最早这个问题被讨论是出现在 2005年劳退旧制改新制的时候
当时雇主要提供劳工6%退休金的时候 很多雇主就把脑筋动到
这块 以为改成承揽人制度就可以免去支付劳工6%退休金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894
退休金不缩水,认清“承揽”或“雇佣”
取部份内容
因为从法律的判断来说,“承揽”关系必须就实际的事实做综合判断,不是
雇主在契约中或名称上动个手脚,将“雇佣”契约改为“承揽”契约两字,
就可以免去应尽义务。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23616
规避劳退新制 劳委会开罚
取部份内容
劳委会劳工检查处指出,台中市某家清洁公司透过承揽契约方式,企图逃避
提拨退休金责任,经访查发现,该公司将原先雇用的两百多位清洁工,在合
约到期后分别与劳工个人签订“承揽契约”,陆续办理员工退保,进而逃避
退休金提拨责任。
劳委会表示,经台中市政府确定其劳雇关系成立后,劳保局正式发函要求台
中市某清洁公司恢复其劳工投保,若未限期加保将开罚,之后该公司陆续将
员工转回公司投保,也完成劳工退休金征询程序,继续原来的雇佣关系。
然后根据这个为依据 延伸出很多讨论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10.html
取部份文章
(二)劳动契约从属性三大面向
我国法院实务见解咸认为:按所谓劳工,依劳基法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系
指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如薪金、计时或计件之经常性给与(包括现金或
实物)之工资者而言。因此,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劳动契约,系指当事人之一
方,在从属于他方之关系下,提供职业上之劳动力,而由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而言。就其内涵言,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一、人格从属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
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惩戒或制裁之义务。二、亲自履行,不得
使用代理人。三、经济上从属性,即受雇人非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系从属于
他人,为该他人劳动。四、纳入雇方生产组织体系,并与同僚间居于分工合作
状态。
又基于保护劳工之立场,一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
分从属性,即足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号、81年度台上字第347
号判决要旨参照)。而称承揽契约者,则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民法第482条及490条第1 项定有
明文。是其特性为承揽人独立以劳务为定作人完成特定之工作,与定作人间则
无从属关系。是只要劳工与雇主间具有使用从属性及指挥监督之关系,纵其间
之劳务关系兼具承揽、委任等性质,亦应认属劳动契约,此迭据最高法院著有
81年度台上字第34号、89年度台上字第1301号判决要旨可参。
又按一般学理上认劳动契约当事人之劳工,具有下列特征:人格从属性,即劳
工在雇主企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惩戒或制裁之义务。亲自履行
,不得使用代理人。经济上从属性,即劳工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是从
属于雇主,为该雇主之目的而劳动。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体系,并与同僚间居于
分工合作状态。劳动契约之特征,即在此从属性。又基于保护劳工之立场,一
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分从属性,即应成立。此有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号,81年度台上字第347 号、92年度台上字第23
61号判决可资参照。
文章结语
劳动契约既属于劳务给付契约的一种,劳动契约经常与民法上之劳务给付契约
(例如承揽契约、委任契约等)相混淆,契约法律关系若有涉及劳动法规之适
用,则该等劳工始得享有劳动基准法及相关劳工基本权益保障。因此,如何判
断契约之性质更具有其必要性,尤以当今社会衍生多种非典型之劳务给付契约
型态。尤其,少数不肖之雇主为规避劳动保护法规之限制,因此,利用委任或
承揽契约之形式与劳工缔结契约,进而达成减少企业经营之成本,造成劳动法
规不易落实,为避免此一流弊,就前开法院判决之见解观之,及学说对于劳动
契约认定向采取实质认定原则(即“实质说”),即以依“从属性”作为判断
劳动契约与其他劳务契约之区别,成为法学及实务之通说。
最后解决问题还是请政府介入来认定是否存在劳雇关系 或 将承揽合约修改至
没有疑虑 才是最佳办法
作者: ninomya (☆Always be HOTTEST☆是)   2017-06-07 13:24:00
我想请问,像按摩师以自然人承揽模式让师傅接客抽成,但并未签订自然人承揽合约,师傅出勤都要打卡,公司有管理制度却未有劳健保等相关权益,这样公司违法吗我记得几年前有按摩馆被师傅集体提告,但公司有跟师傅签自然人承揽合约所以最后免罚;我好奇的是,如果公司没有签这样的合约,若师傅有出勤纪录,主张是店内聘雇员工,有办法向公司提告没有劳健保、工时十小时以上月休仅六天无底薪等违反劳基法吗?希望多方讨论,愿闻其详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06:00
说那么多,外包邮差就在那,等你认定噢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08:00
这篇明明讲按摩店的问题 怎么又跳到外包邮差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09:00
不用拿什么律师文来说,我引用的是劳动部函释,你觉得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11:00
这篇文章里面不是还有法院判决吗?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36:00
那个判决是自然人承揽的,列出来啊不要再扯有的没的,没用劳动部明确告诉你,自然人承揽就依法不保障行政院立场是,最好不要自然人承揽,不过要也没关系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59661去年的新闻不甩行政指导 退辅会依法不理会年资问题只要换约换个公司名称,法律规定一切福利都不用给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57916北荣清洁工超血汗被欠逾万天休假院方:包商权责跟你说白了啦,想要有劳权,就去正常公司上班法律是谁订的,金主会同意你改吗?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42:00
你是不是把政府机关跟一般企业混为一谈了?从上次的讨论我就发现这个情况了 看到别人问按摩店 结果你用政府采购法来回 我就知道问题出在那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43:00
你才搞不懂,政府机关都可以作的事会不合法吗按摩店一样,用自然人承揽还算给你面子至少还有职安法的保障,屌一点的我店面借你工作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45:00
所以按摩店是用政府采购法来承揽吗? 牛头不对马嘴嘛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45:00
你收客人钱,我抽你的水钱这样,连职安25都不用负呢懂吗?他用自然人承揽啊,自然人承揽又不限政府机关不懂回去看书好吗?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46:00
扯太远了啦 你一直把一般企业都当政府机关然后引用劳动部的函释 你都没发现吗?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46:00
你真的有心替劳工发声,去选立委好吗"自然人承揽"这个名词是专属于公家机关对一般公司行号来说,就是交付承揽仅负职安25之责,但不用负劳基之责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53:00
ok 改成交付承揽来讨论 我们现在是讨论一般企业没错吧如果是以交付承揽 劳动部的函示还有其效用吗?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54:00
行政解释并认为劳动承揽与劳动派遣不同,劳动承揽采购案件不适用派遣应注意事项,,而没有年资累积的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10.27局力字第1000055848号函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55:00
那我可以针对自然人承揽的讨论方向错误 致歉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56:00
这样你懂吗?也就是不管法怎么定,政府一定会替自己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56:00
就现在而言来针对一般企业的承揽来讨论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0:57:00
现在会针对这个主要是劳健保与退休金制度的漏洞或许一年换一次包商可以避掉年资的累积 但劳健保跟退休金是逃不掉的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0:58:00
听不懂吗?我跟你是承揽关系,我干么要替你保劳健保...是你一直不懂,你去选立委组党团好吗?我一定投你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1:00:00
那你也是听不懂...整篇文章都在讲 承揽关系的认定不是雇主单方面认定..我是不想再讲第三次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1:00:00
近期最有名的案例就是 保险公司不承认业务员是雇佣关系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1:01:00
有 那个我看了 业务员主张有其道理啊 你有看吗?公司提出他的工作模式的确是符合承揽模式啊公司未限制其工时 未限制工作模式 所以目前判公司胜诉要我找新闻给你吗?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1:02:00
然后呢,你想表示什么回到按摩院,师父来店内等,我给你位置按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1:03:00
我文内结尾没有写 要让承揽合约修正到没有疑虑吗?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1:03:00
你不来就分不到客人,或是有客人来,我CALL你这就是承揽啊承揽合约修正到没有疑虑?对老板没有还是对员工没有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1:05:00
他第一个就没签承揽契约 第二限制出勤等等 约定工时月休天数 这个送劳工局判断 依你专业的角度 你觉得会如何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1:06:00
那个员工要求一堆,老板根本不请你,你以为你谁啊承揽契约不一定要用书面方式,双方口头合意,也可构成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1:08:00
我以为文章里面写的很清楚 有关于这种方式的认定耶反正遇到就送劳工局申诉 由劳工局来认定就好 也不用在这边你猜我猜 是不是?有问题 劳工局自然会处理 没问题 也就这样子 千万别被业者唬住 就不去申诉 大概就这样吧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7 21:11:00
去告啦,快点去告,谢谢不用再讨论了,去告,结案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6-07 21:12:00
感谢您的认同 劳权又往前一步了XD
作者: ninomya (☆Always be HOTTEST☆是)   2018-06-08 00:37:00
谢谢L大的解释:)很清楚,我会转给师傅参考,感谢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06-08 12:10:00
我们也认同L大所说,承揽或雇佣不是雇主(无论是公部门或私部门)单方面说了算,应该要以各个层面来检视实际的约定,即使签订书面承揽契约,劳政机关还是可以旁敲侧击来查出到底有无从属关系,这也是过去我们检查实务最不想碰的一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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