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爬过文 但似乎有些问题无法从中获得答案
我在一家诊所工作 于101.7.31到职
直到现在老板娘从未有特休假期 年节加倍 都没有
就这样傻傻做到现在才发现原来特休是合理要求
由于结婚后要搬离 所以将在107.05.31离职
最近一直在找我该要求这几年多少特休才是合理
但因为全诊所都没有休过特休 所以也不知道该如何算
有些做二十年的也没有....
我目前计算方式
101/07/31 到职
102/08/01 7天(旧制)
103/08/01 7天(旧制)
104/08/01 10天(旧制)
105/08/01 10天(旧制)
106/08/01 15天(新制)
1.我想询问这些算法是不是合理
2.106/08/01~107/05/31 这十个月是否就无法要求同比例特休12.5天?
因为也不知道老板娘是怎么个计算方式 比较怕被占便宜
只想追回我应得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