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先进
我在上班三个月后的这星期(3/20)向公司提出离职(3/16是三个月到的确切日期)
但是在提出离职过后 人资要求我签署试用期文件
然后要以试用期不过为离职理由 而不是自愿离职
请问这种情形下我有没有权利不签署这份文件
因为下一份工作需要离职证明 我不想要因此留下不好的印象
还有公司如果用试用期未过作理由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资遣费
我不是真的想要那笔资遣费 只是想公司正确地在离职证明上写出我是自愿离职
还有上网看法律协助有提到 可以报劳工局 劳资纠纷调解
请问在这种情形下 我的权益是受保障的吗 还是法律偏向保护资方
没想到离职会遇到这些事 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