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试用期日过后 离职问题

楼主: kiko (C'est la vie !)   2018-03-22 21:14:59
请问各位先进
我在上班三个月后的这星期(3/20)向公司提出离职(3/16是三个月到的确切日期)
但是在提出离职过后 人资要求我签署试用期文件
然后要以试用期不过为离职理由 而不是自愿离职
请问这种情形下我有没有权利不签署这份文件
因为下一份工作需要离职证明 我不想要因此留下不好的印象
还有公司如果用试用期未过作理由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资遣费
我不是真的想要那笔资遣费 只是想公司正确地在离职证明上写出我是自愿离职
还有上网看法律协助有提到 可以报劳工局 劳资纠纷调解
请问在这种情形下 我的权益是受保障的吗 还是法律偏向保护资方
没想到离职会遇到这些事 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
作者: boris357 (小肥脸)   2018-03-23 01:01:00
作者: lolitass (嘿)   2018-03-23 15:07:00
唉唉 该说你单纯还是太好片呢
作者: askia (过客)   2018-03-23 18:14:00
试用期没过表示公司把你火了,那你是非志愿离职,可以拿相关证明。如果你是自己离职那就是志愿离职一拍两散看你自己要怎样二选一吧
作者: o36779 (没有水的瓶子)   2018-03-24 00:30:00
试用期 劳基法早在N年前就已经取消!所以根本没有所谓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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