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先前工作的公司有超时工作未给加班费、迟到请假以半小时为单位(期间仍需劳
务)、下班先打卡再继续工作、劳保低报等违法事项;
一个月前我已致电总公司申诉,期间没有人联络我,今天才接到课长的电话、希望我到台
中面谈;
但我早已离职并搬至外地,实在不想特地去台中一趟,如果都得去台中了,那我宁可直接
向劳工局申诉,比较不会被私底下摸头然后什么都没争到。
我想请问的是,网络上一般都说必须向工作当地的劳工局申诉,那么如果劳工局要召开协
调,也会是在工作当地吗?
还是我应该直接就高薪低报这部分向警察局提高伪造文书,让对方必须来我目前的所在地
开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