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加班换休 增三个月结算方案

楼主: kof70380 (小隆)   2018-02-07 08:18:13
来源:
https://goo.gl/PMxjPY
原文:
劳基法日前修法后明定劳工加班费可换补休,劳动部日前预告劳基法施行细则草案,
明确定义换来的补休须“年度结算”。其中甲案比照特休假作法,乙案以每年12月31日为
截止日,期限内没休完雇主得改换发回加班费。劳动部法规会昨(6)日开会讨论,建议删
除乙案,另增“三个月结算”的丙案。
由于甲、丙两案对劳资各有利弊,法规会并未挑出建议方案。但,劳基法新制3月将上
路,劳动部将在下周决议采行何案,据了解,可能两案皆行,由劳资双方自行决定要选哪
一案。
劳基法修法明定,劳工加班后可依工作时数换取补休时数,补休期限由劳资协商,期
限届满或劳动契约终止,劳工未使用的补休须换回加班费,但因母法直接将换补休入法,
又未明确定义“期限”,遭外界质疑,可能加班费从此飞了。劳动部日前公布的施行细则
草案,因此定义补休期限须“年度结算”。
至于“年度”怎么算?日前草案两案并成,甲案比照现行特休假作法,由劳资双方自
行约定看要采周年制、历年制或会计年度等,乙案则一律以当年12月31日为期限。因劳团
和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年度结算”太漫长,一年的时间内变量多,恐将影响劳工权益。
劳动部昨日因此召开法规会讨论。
据劳动部官员说明,劳团和台北市、新北政府均有建议,有委员建议新增三个月内须
休完的丙案,既有甲乙两案中,同为年度结清,甲案中劳资双方已可约定以历年制来算,
已包含乙案的精神,因此删除乙案。
官员转述说,法规会难以在甲丙案间做决定,甲案可让劳工多长时间运用补休,丙案
则可避免劳工过劳或拿不到加班费,最后决议由劳动部拍板最后结果。
举例说明,劳工若在今年2月6日加班4小时,换取4小时补休,甲案若约定历年制,今
年底前须结清补休,甲案若约定周年制,则是明年2月5前结清补休;若为丙案,5月5日之
前就须补休完毕,否则雇主得换发回加班费。
作者: robler (章鱼丸)   2018-02-07 09:27:00
雇主应该会采用别的方案 : 没休完自动归零
作者: amyforestry (森林)   2018-02-07 09:38:00
楼上,那就违法的
作者: suyisan (该怎办呢..?)   2018-02-07 14:41:00
雇主:员工检举就给我滚而且加班四小时只换四小时补休 劳工又莫名被凹了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07 15:37:00
加班四小时 加班费约为 时薪X1.5 换补休不用给加班费 爽!
作者: lulu147 (lulu147)   2018-02-07 19:39:00
那你不会选加班费吗?
作者: s2836905 (寡人)   2018-02-08 12:35:00
开了大门又推回去一点,呵呵
作者: wendy200e (咪咪宝贝)   2018-02-08 14:01:00
国有法规,公司有内规,这就是普遍现况
作者: lyuping (湘兰)   2018-02-11 23:02:00
现在不是改了没有一定给选加班费吗?我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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