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劳基法的资遣保障

楼主: sics (sics)   2018-01-30 22:26:39
不好意思
看完这篇文章想请教版上朋友一些问题
小弟刚好在春节年前接到了人资调任的要求
状况是这样:
我原本任职台湾A(总公司)于前年转调至大陆B(子公司)年资与总公司共同计算合计三年
,因B公司经营问题故缩减人手,请我转调回台湾A公司,但职务安排不太理想与原工作上的
业务差距甚大(ex:工程师专任门市营业员),感觉像是变相的请劳方自己走人。
我想请教的是:
1.职务与原工作内容差距过大是否能要求资遣?
2.若人资是电话告知,我是否该主动以公司内部的邮件或是通讯软件等有文字记录的资料拒
绝调动,防止资方电话录音以告知日开始计算30日(反驳期)?
3.若是资遣成立后,资方需要提供些什么书面资料当作预告起算日的凭证吗?
4.因为外派的薪资结构是一半人民币一半台币,我在台湾的薪水一样扣了劳健保,人民币的
部分也在大陆这边扣掉了所得税。若资遣成立遣散费薪资的部分会如何计算基数?
小弟活这么大第一次遇到这种问题,其实早有吃亏的心理准备,但也不想让资方这样予取予
求,还请版上懂劳基法的前辈指导指导,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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