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困扰我一段时间,想请教各位板友
先提供本人11月份的时数明细如下:
- 事假 共17时
- 1.33 共29时
- 1.67 共9时
而人资部将我的事假与加班互抵后,变成:
- 事假 共0时
- 1.33 共20时
- 1.67 共1时
由于平时工作很累,公司也明说了没有补休制度
而我的事假时数,大多是为了早上能多睡一小时而请的事假
半年来人资部都会这样来互抵我的事假跟加班
后期开始也会叫我填写一张"加班换休单",并让主管签名(这叫没有补休制度?)
(其实是人资部自己互抵完以后写成一张单子,叫我用自己的字迹誊抄的)
后来我越想越不对劲,事假算1,加班算1.33及1.67,
之前加班也有超过40小时,半年来这中间差的数字不小...
也曾经询问过人资是否可以将事假与加班分开算不要互抵
他的回答是“我是用总工时的概念来算的,这样并不违法”
请问各位大大,真的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跟公司据理力争了吗?
先谢过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