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友在公司任职了11年当了10年课阶主管
今年年中因组织规划异动部门合并,上面又多了一个小主管
但这小主管跟我男友不对盘,处处找事或抹黑我男友
本来有想说再这样做到明年过完年就不做了,但是昨天又找碴,
我们觉得不需要再这样受气,昨天就直接提离职
按照劳动基准法工作3年以上,于30日前预告之
所以离职日为明年1/5,所以我男友应享有16天的特休,若不休完应给予折现
但是今天下班前那位小主管发mail通知我男友以年度来计算做到12/29
我们觉得太过分,所以打电话直接跟他说预计1/5离职并发mail cc给上头老板及人事
结果他又回mail说就到年底,明日他会跟人资说到12/29
今天下班回来,我男友给我看mail,我整个拳头都硬了
我男友在公司付出10年唉,连他应该得到的特休假都不想给,真的太欺负人!
已爬过板上相关文章,似乎已符合非自愿离职,公司mail都已截图备份
明天上班也不想跟她吵,一切按照法规走,
请问我要透过哪里哪种方式申诉最有效?
还请板上各位有经验的帮忙协助!
“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
第15条规定劳工必须依劳基法向雇主预告离职日期,
所以依照规定终止契约,当然是到离职日才算依规定,
你认为雇主要求劳工提早走人是依照第15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吗?
既然如此当然就违反第18条第1项,
故此部份劳工是可以要求资遣费与预告工资的,
因为这样就变成非自愿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