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文提到的加班费议题,我想趁机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首先,我也是劳工,只是我习惯事情用两边的角度都想想 知己知彼
让我问大家几个我疑惑的问题
1. 自愿加班的问题
本文提到法律上没有所谓的 “自愿加班”
最近听到个案例,一个资深员工,因没结婚没儿女,也就是时间很多。所以常常平日假日
都加很久的班。
Ex: 星期六可能确实有个需要花半小时的工作要做(但他也可以选择星期一再做),而此
员工在公司待了八小时。打卡申报了八小时的加班。
请问大家认为此员工的行为合理吗?
若不合理,法律有保障资方的条款吗?
2. 假日加班一小时算四小时
劳基法是这样规定的。
但我目前听到的都是资方会要求劳方一定要至少加班满四小时,才会给予四小时加班费。
(资方一般没这么大方的啦!)
而以上资方要求是不符合劳基法的。
若有员工每周六都来公司加班一小时,而申报四小时的加班。在法律上看来员工之主张是
合法的。
请问大家认为此员工的行为合理吗?
若不合理,法律有保障资方的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