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对于您的发问,由《劳动基准法》第1条第2项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由此可知,《劳动基准法》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规定。
亦即,实际上的劳动契约条件可以比法律规定优渥,但不得比法律规定严苛。
二、什么是“预告”?预告是指“预先告知”的意思。
立法目的之一是便于公司可以在劳工离职前进行后续聘雇、招募新进员工。
回到原发文内容,因为原PO任职不到3个月,依法无预告期间的适用。
若公司订有比法律规定更严苛的预告期间规定的话,
则该规定已牴触《劳动基准法》了,就该部分应当认为无效。
三、至于说,既然不适用预告期间规定,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挥挥衣袖、转身离开?
个人看法认为,最好还是告知一下比较妥适,也让公司那边知道您即将离去。
类似议题可以参考本人在2015年8月21日答复苹果日报【法律信箱】的内容。
( 缩网址:https://goo.gl/FlNscW )
以上,供有兴趣的人参考。
刘嘉宏律师
※ 引述《s851442 ( {shawn})》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有一个问题想要请问各位大大
: 依照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
: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3年者,于届满3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
: 但应于30日前预告雇主。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
: 告雇主。”
: 〈*注:第16条第1项规定其预告期间为:
: 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
: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
: 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 所以等于说,三个月试用期内的话,不需要提前预告吗?
: 预告的定义又是为何呢?
: 主要是因为我在三个月试用期内,
: 我5/5确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签名offer,5/15报到,
: 我于当日下班后Line告知经理离职一事,经理已读并说星期一谈
: 从5/5算至5/14刚好10天,但公司规定又说一般员工离职皆须提前10日
: 否则不予发薪水,请问这是否有牴触劳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