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3年者,于届满3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
但应于30日前预告雇主。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
告雇主。”
第16条第1项规定其预告期间为: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
预告之
※ 引述《muscleoso (Roy Chen)》之铭言:
: 请问
: 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
: 可以不用提前告知
: 也不能以旷职论
: 也不能扣旷职薪水
: 这个事有哪一个法条?
: 有哪位大大知道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