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家大型连锁文具店工作,于今年2/28自愿离职
前公司只要有达到当月业绩都会发放业绩奖金
奖金和薪水是分开发放,薪水是5号汇到帐户,奖金是15号领现金
我们那家分店于今年一月有达成业绩,本应于今年2/15发放奖金
但公司无故延迟到3/15号才发放,而我已于2/28离职
今天回到店里要跟店长请领奖金,店长说公司规定奖金只有发放时还在职
的员工才能领取,所以我没有得领。
已于今天下午到高雄市劳工局申请调解。
想请问各位的是这去调解时要带什么证据吗?
因为公司不给付的是业绩奖金不是薪水,我不太知道该如何准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