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rryXiao (小岳)》之铭言:
: 各位版友前辈好,抱歉因爬过前面几篇特休的文章,大家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因遇到不
: 懂是否合乎法规的情况,想求助各位的答案。
: 我于103年5月到职,因提离职与主管讨论协调特休10天需休完,预计今年106年3月10日离
: 职,但今天被人资告知,公司算法是依照比例给予特休假。所以扣除去年已休加上今年过
: 年已休(公司强迫休初六、初七),我已没假,甚至要回扣薪水。
: 过程中有提到,公司在某次开会时有说将新旧制差异天数换算成金额,只不过我当天请假
: 没被告知到。
: 想了解公司这样的作法是否是合法也合理呢?
: 以下整理简易图表:
: http://i.imgur.com/3ihYobY.jpg
: 还请大家帮忙解惑,感谢了!
我先讲结论:人资的说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按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4条第3款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
雇主应发给工资。"
其次依照劳委会83年1月15日(83)台劳动二字第01664 号函释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除“有较
优之约定,从其约定”外,每年应依劳基法第38条之规定给予特
别休假;而所谓每年,系指劳工每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即应
享有一定日数之特别休假,不因年度中终止劳动契约而影响其权
益。"
所以就算是离职(即终止劳动契约) 也不会影响特休日数
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 你们公司是采年度制或是以到职日来算
如果以年度切齐的方式来算
104年依比例你有4天特休 105年你有7天(旧法)
106年新法实施后 你就有10天特休
就算你106年3月要离职了 也不影响106年度有10天特休的权利
扣掉农历年休了2天+公司补了新旧法差异天数工资3天
你应该还有5天的特休
如果以到职日起算
104年5月19日~105年5月18日 你有7天特休
105年5月19日~106年5月18日 你有10天特休
扣掉农历年休了2天+105年5月19日以后休了4天
+公司补了新旧法差异3天的工资
你也应该还有1天的特休
你必须告诉人资 请依法核算特休 就算主管没让你休
离职时也要折算成现金 如果没有依法给架或折现
你会去劳工局申诉 到时候公司被罚钱
你当人资也难辞其咎~
除非这是老板的意思
不然识相的人资通常不会扛这种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