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前辈好,抱歉因爬过前面几篇特休的文章,大家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因遇到不
懂是否合乎法规的情况,想求助各位的答案。
我于103年5月到职,因提离职与主管讨论协调特休10天需休完,预计今年106年3月10日离
职,但今天被人资告知,公司算法是依照比例给予特休假。所以扣除去年已休加上今年过
年已休(公司强迫休初六、初七),我已没假,甚至要回扣薪水。
过程中有提到,公司在某次开会时有说将新旧制差异天数换算成金额,只不过我当天请假
没被告知到。
想了解公司这样的作法是否是合法也合理呢?
以下整理简易图表:
http://i.imgur.com/3ihYobY.jpg
还请大家帮忙解惑,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