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好
前两天公司公布了今年度(2017)含新制补回的特休总天数
我是2010/1/4到职 故2017年度特休假为16天
但看到别的同事到职三年多,含补回的特休居然有17.5天...
真的是觉得新政策对资浅劳工好好
因为年后有离职的打算,但在还没确定前,我不想先透露给人资
我自己的理解是2017年度的1+15天是我2016/1/4-2017/1/3间在职所给的
故若我假设3/6办理离职手续,在此之前
我可用掉的特休应该是1+15 天再加上20小时(到职2个月 15天*8小时/12月)
请问这样的算法有误吗? 因为对于新制的理解还是有些模糊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