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新制劳基法特休天数的算法很简单
不管是采用历年制还是周年制(到职日) 学历有国小毕业的应该都会
先厘清2个概念
1.新制劳基法所增加的特休天数 是直接增加的
依照新制劳基法规定,2017年开始生效
特休天数由旧制转成新制所增加的天数 需补满
假如你是2013/3/1到职 那2016/3/1~2017/2/28 将会有特休天数14天
原先旧制为10天 所以在2017/1/1~2017/2/28 你将会多出4天假
2.历年制的计算方式 因为到职日非一历年的开头
所以劳基法给的特休天数会横跨2个年度
a(劳基法规定天数) = b(今年度比例天数) + c(明年度比例天数)
举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你是2014/5/1到职 公司采用历年制
那你2015年和2016年的特休天数为何(采用旧制劳基法)?
依照劳基法 2015/5/1~2016/4/30 你将有7天假
但是公司会把这7天拆成2部分给你 分别是2015年的部分和2016年的部分
所以2015年你将有 7(天)*8(个月)/12(个月) = 4.7天的假
2016年你会有 7*4/12 = 2.3天
7(a) = 4.7(b) + 2.3(c)
再依照劳基法(旧制) 2016/5/1~2017/4/30 你有7天假
所以也是将此拆成2部分
2016年有 7*8/12 = 4.7天
2017年有 7*4/12 = 2.3天
所以你2016年会有2.3 + 4.7 = 7天假 (c + b = a)
其实很多采用历年制的公司 都说他们特休优于劳基法
这是错误的说法
厘清这2个概念后,
我们先以2013/3/1到职为例子来做计算 假设公司采历年制
(依照新制劳基法 工作3-5年将享有每年14天特休 比旧制多出4天)
依照新制劳基法 2016/3/1~2017/2/28 将有14天特休
而2016/3/1~2016/12/31 公司已给你 10*10/12 = 8.3天的假
所以你2017/1/1~2017/2/28 将会有14-8.3 = 5.7天
2017/3/1~2018/2/28 依照劳基法有14天假
2017/3/1~2017/12/31 照比例将有14*10/12 = 11.7天
所以2017年将有 5.7 + 11.7 = 17.4天
到这边应该已经很清楚可以算出原po公司算错的部分
※ 引述《Oo5566 (5566)》之铭言:
: 朋友公司最近特休要从历年制转换实年制
: 之前我有看过Kent大的详细说明以及劳动部网站的范例计算觉得相当合理
: 不过朋友公司的上礼拜算出来算法觉得怪怪的
: 举劳动部上面的范例好了
: 乙劳工于B公司之到职日期为103年10月1日,继续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届满1年,
: 雇主应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给予第1年7天之特别休假;
: 自105年10月1至106年9月30日止,给予第2年7日之特别休假;
: 乙劳工如继续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资2年余,
: 可依新修正规定有10天的特别休假,
: 所以雇主应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给乙劳工第2年之特别休假3天。
: 纵若劳工于106年7月31日离职,仍得请休第2年10天之特别休假。
: 依他们公司的算法是
: 105/10/1~105/12/31休2天
: 106/1/1~106/09/30休10*9/12=7.5天(依新制特休再乘上到职天数/12个月比例)
106/1/1~106/9/30 应该是10-2 = 8天
: 106/10/1~107/09/30满三年休14天
: 其中106/1/1~106/09/30觉得怪怪的
: 不是应该是10-2(105/10/1~105/12/31休的)=8天吗?
: 这个案例还是算差比较少的 3年以上月份少的会差更多
: 不过公司说也没有解释函文或条文说他们算错或违法
: 上网找劳动部好像也真的没解释这些
: 是不是就只能让他去了?XD
其实很多采用历年制的公司 不知道是故意算错 还是人资数学真的不好
采用的算法都是依照原po的方式
优于或等于劳基法 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依照原po举例的公司 就吃掉了0.5天假
希望大家勇于争取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