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上个月离职公司的薪水,
发现与打卡单上班时数计算的加班费不同......
正常上班时间为9:00-18:00(中间休息1小时)
假设加班至19:00,但却只给0.5小时的加班费,
一问之下前公司回应:
依劳基法35条(如下图)
http://i.imgur.com/qDwsVgW.jpg
18:00-18:30是法定规定的休息时间,
所以不支薪!
重点是根本没休息啊!!!!!!!!
打卡单也只有打上班时间与下班时间,
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另外其中有天全公司出公差,
回公司楼下已半夜12点,但全公司人员并无打卡下班(也没拍照存证当时的时间orz),
隔日与会计核对前一日下班时间后,
没多久会计与公司不合就离职了orz
现在公司表示:
“其他一起出公差的未离职员工说当天并未到12点,所以时数要以老板确认的才能算数!
”
可是当下大家都没存证啊,
到底要如何确认?以老板说了算吗?
当天加班了6个小时只被认列了4个小时,
实在非常傻眼!!!
这种状况下有什么方法能要回该有的加班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