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这个月初刚到现在这间公司任职。
上班期间不开心的内容就不赘述了。
问题是,我本打算做到这个月底10/31日,但逢国定假日,改预计11/1日再离职。
问题来了,就在刚刚主管无脑的喷完屁话后我非常想现在就离职。
1、劳基法规定未满三个月离职不需提前告知,可当下就离职。
2、其公司规定离职依照劳基法规定,但其个人email及相关业务须与业务代理人交接完毕
方可离职。
我个人比较偏好劳基法规定,想现在马上就回报公司我就做到今天,马上离职!
但我离职后不想再和公司有所联系,所以我不会依照公司规定交接。
想请教各位这样有没有触犯其他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