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帮表姊代问离职预告天数的问题。
她在A公司工作了五年,后来离职两个月后,又回到A公司,不过之前五年的年资A公司仍予以承认,之后也待了快一年半了。也就是说,在A公司的年资合计六年半,但是回锅的时间只有一年多而已
想请问的是,若她现在要提离职,依照劳基法,是要提前“20天”预告即可?还是要“30天”呢?谢谢。
劳基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