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禁止竞业修法适用时间点问题?

楼主: LeBronZeus (喇叭宙斯=篮球宙斯)   2016-03-14 18:44:09
劳基法9-1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但这是去年12月修法通过的。
假设我去年9月签了明显未符合上述规定的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那这个约定到底是否有效? 因是在修法前约定,所以我不确定,
请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作者: Destinysin (Nikita)   2016-03-14 18:45:00
我也有相同疑问!
作者: cd20cd20 (林小Lin)   2016-03-14 19:03:00
打1999他会帮你转去相关单位可以问
作者: bettyshinn (跟宝宝说再见)   2016-03-14 19:17:00
你是哪种类型的工作实务上 一般员工能被公司真的告输的非常少!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6-03-14 21:12:00
楼上 不懂 意思就是员工胜诉机率大?
作者: taroro (主购不是卖家 ok?)   2016-03-14 22:07:00
对 因为通常会因为不对等而没法赢
作者: navybluer (~"~)   2016-03-15 10:12:00
基本上没有合理津贴 公司都告不赢,也就是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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