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
我是10/26(星期一)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被资遣
不用再去上班,但没任何证明
最近想申请调解拿回资遣费及预告工资
我朋友说很多公司会诬赖员工旷职以避免付钱
我查劳基法第12条最后说: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
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换言之,如果公司要诬赖我是旷职的话,必须在11/25以前用书面通知我因旷职而被开除
对吗?如果超过11/25之后就不能了
所以为了避免被诬赖,最好是在11/25之后申请调解,主张自己是被资遣而非开除
请问我的理解正确吗?
好像也有人说要从第3日算起,也就是10/28旷职,公司可以到11/27再通知
不晓得何者正确?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所谓“三十日内为之”的法律定义
意思是要有存证信函一类的才行,对吗?
不然公司在30日后随便写一封声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