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请教
在前公司做了半年后,跟老板理念不合资遣
本来不想计较,想拿回工资即可
但后来发现汇入的款项还被莫名扣了1万元
于是怒了,想说要算就来算吧
没有资遣预告期,也没有资遣费,说好的劳健保也一直未加保
(当初合约有说从任职日起,一直到正式加保为止,雇主会给予每日100元的补偿,
当然实际也没给我)
现在的问题是,当初合约寄给我后,我签了名,但公司没有副本给我
也就是说,我手上只有一分公司寄给我的邮件,上面说明起聘时间,薪资
但没有双方的签章
我想请问这样的合约,是否有足够的效力
要求公司补发应给的资遣费、劳健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