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描述:原PO为台湾派驻中国之台干,原公司有劳健保,有缴税申报劳保薪资为43900
报税金额:也是43900,但实际为51500,加上中国方面为RMB5000,
上个月底发生不愉快事件,该工厂总经理在公开场合众员工面前语带威胁:
辞工,或是拿大槌敲坏公司财产?
原PO奉命敲了轻轻一下,被吼:你是不是男人?再敲......
于是~原PO深感受辱,因此隔日早上以电子邮件叙述经过,并找该总经理质问:
为何如此侮辱人?并依中国劳动法相关条文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提出经济补偿金
(类似台湾资遣费,一年以一个月全薪计算)目前正由中国劳动局协调中
也有提出妨害名誉诉讼,但如今中国与台湾的公司皆依自愿离职处理
问题:
1.这样如果拿到中国劳动局的判决或协调,更甚者是法院判决或协调和解书,
可以请求台湾公司依劳基法,给予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书?
2.台湾公司申报薪资比实际少,是否可以拿每月公司汇入帐户佐证,做遣散费计算依据?
(因为是公司经营者之过失,故劳工有权提出中止劳雇关系,但想取得非自愿离职证明)
p.s.因为是中年失业有家累,故需要劳工局失业补助及资遣费度过找工作空窗期!
劳工非老板之奴隶,付出智慧或劳力取的生活之所需,但不代表连尊严都要出卖!
请各位达人不吝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