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辞呈与口头告知皆已于一个月前告知。
辞呈上面告知的最后工作日为三月底,也就是3/31。
特休尚有三天未休。
请问,离职单的日子我应该要写到4/3吗?
老板娘一直叫我时间填到3/31就好,说剩下的三天特休会补钱给我。
但若是要用补钱的方式,这"三天特休"的劳健保部分依法也应要一同补上,对吧?
还是说,只要纯补三天的薪资就好?
↑查了下有关特休部分的劳基法,只有看到不能不给休,不然就要给钱这样子。
以下小小碎碎唸:
母上一直跟我说,如果公司特休这部分没补给你也没太计较,好聚好散最重要。
但是对我来说,这根本不是什么要不要计较的问题,这是我本来就应得的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