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
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
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为不实之广告或揭示。
二、违反求职人或员工之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之隐私资料。
三、扣留求职人或员工财物或收取保证金。
四、指派求职人或员工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五、办理聘雇外国人之申请许可、招募、引进或管理事项,提供不实资料
或健康检查检体。
本法第5条第2项第2款所定隐私资料,包括下列类别:
一、生理资讯:基因检测、药物测试、医疗测试、HIV检测、智力测验或指纹等。
二、心理资讯:心理测验、诚实测试或测谎等。
三、个人生活资讯:信用纪录、犯罪纪录、怀孕计画或背景调查等。
雇主要求求职人或员工提供隐私资料,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
不得逾越基于经济上需求或维护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
并应与目的间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以上是就业服务法第五条之条文内容
从几位网友PO文看到,怀孕了该不该在面试告诉雇主,事实是面试所有填写表格或询问,
资方都不该也不可提出更不可要求求职者回答
重点是求职者是否有能力在怀孕期间做好工作,怀孕不该是求职者的原罪
而资方本该有员工怀孕后之应变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