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标题字数的限制,在这补齐
"劳健保、劳退 单位负担由劳方自行负担是合理的吗?"
昨天发生一件在薪水上的争议
友人目前正在国立中_大学担任专案助理的工作
但在正式签聘任书时资方将劳健保、劳保、劳退这几项的单位负担的部分
从薪水里扣除,
这是合法正当的吗?
在这一来一往中就被扣除了四千多元
比较同校其他行政也都只有扣除自行负担的部分
后来又再度去询问自己单位上签核的行政人员,他以经费不足为由
说薪水就如此,做与不做自己选择
这样与当初讲好的薪水差了许多
劳保、健保、劳退"单位负担"真的是要我们劳方自己吞下?
另外补充
虽然聘书上是签八月开始
但是当时该专案以经费不足为由
第一个月以工读费支付,九月才当成约聘员工
虽然有口头的通知跟答应了
但是聘书却又写八月开始的
这样有没有什么后续问题
第一次在贵版发文,也爬过文
有不当的地方烦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