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首PO 原PO为当事人
上个月找到一份半年一签的科技业工安(由日本公司委托给顾问公司找人的)
目前已做满一个月 但因工作内容无聊到像在浪费时间
所以想提前解约 以下为契约内容..
http://ppt.cc/2h5g
当初签约也没有付签约金的部分 所以这部分应该是没问题
问题是第六条的第二点...似乎我提离职须有重大事由才适用于此Orz
目前我是已经告知雇主要做到八月底
但雇主表示说"现在的情况要请我到9月底才能离职!必须要有人交接"
想请问劳基法就职未满三个月提前10天告知这条是否适用于此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