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mania10000 (小橘儿)》之铭言:
: 因为是第一次自请离职,不太清楚,特来请教
: 离职预告依劳基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
: 工作两个多月(还差一点满三个月)的劳工
: 依法应该是即提即离(经交接+填写离职单)
: 但本身是门市+正职+排休性质工作
: 想请问是否会有相关的特殊条款?(因此而要提早预告的)
想再加问一个问题
碰到工作的地方是在医院,未满一个月提出离职
主管说还要填写"离院申请书",说是医院内部的规定,说什么有关劳健保
请问这有必要吗?
因为实在是不想再回去看到工作的主管
我看劳基法15 16条,未满三个月当日提出离职就可以离职啦
请懂的人帮忙说明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