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湾薪水低 劳动部指泰劳也不想来

楼主: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14 14:04:12
※ 引述《leefengyuh (妍皮不裹痴骨)》之铭言:
: 推 nater:泰国中国都已快追上台湾薪资了 07/14 00:55
: =============================================================================
: @ Bank of Thailand http://0rz.tw/g0ukd
: http://ppt.cc/pa7t
: ※ Average monthly wages in Baht per person 2013year : total TH$12,020
: (= 11,666台币)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0rz.tw/TCyWe
: 本市2013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5036元。
: (= 24,570台币)
: @ 台湾主计处 http://tinyurl.com/m78uze5
: 102年我国受雇员工 平均薪资 45664元
^^^^^^^^
雇主聘雇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下列
各款为限:
一、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
二、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
三、下列学校教师:
(一)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外国侨民学校之教师。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科教师

四、依补习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五、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六、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之船员。
八、海洋渔捞工作。
九、家庭帮佣及看护工作。
十、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国内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外国
人从事工作之必要,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
从事前项工作之外国人,其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
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雇主依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规定聘雇外国人,须订立书面劳动契约,并
以定期契约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雇许可之期限为劳动契约之期限。
续约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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