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版大 , 最近刚录取桃园一家出版社,
职务是业务,因工作内容会接触到现金收款,
所以公司有要求要找保证人签保证书,
其中以下这三点我有疑虑:
四、被保证应格守本公司内部一切规章,倘有违背情事,亏欠款项或因业务致生呆帐
及其他危害公司情事时,保证人应负交人或赔偿之责任;其赔偿金额应依本公司
之要求,并立即履行,不得主张抗辩权。
七、保证书之效力以被保人离职一年未经本公司提出问题始认为失效。至于被保人之职务
或其服务地点本公司得随时升迁或更调之,其保证人所负之一切责任,不因升迁更调而有
不同,并不得借口升迁更调而有推诿。
八、工作人员解职后一年间,经查被保人并无第四条之情事者,本保证书及自动作废
我的问题是第四点提到”赔偿金额应依本公司之要求,并立即履行,不得主张抗辩权。”
这句话意思是假如发生危害到公司的事情,公司要求赔偿多少金额都得接受吗?
这样不是对员工很没保障? 而且很不合理?
再来七、八点的意思是说要离职一年后,这份保证书才作废吗?
但我爬文,是有人说人事法规有提到,保证书是有 有效期限,
好像是入职前几年才需要,之后就可以不用签?
虽然保证自己绝对不会做出亏欠公司的事,但怕签了这份对自己很没有保障,
爬文有提到,可以保 诚实险代替?
有经验的版友可以分享吗?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