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想帮亲戚请问一个申请低收入户的问题
亲戚家庭情况:
基隆人
亲戚本人是轻度身心障碍
有一位70岁父亲
无不动产,全家存款亦未超过5万
这样他们家的情况是只有本人算工作人口,
但他本人为身心障碍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计算。
亲戚本身有接临时工,但收入未达基本工资(平均约1万出头)
以他的情况,假设是用钱最多的基本工资23,800计算
他家每人每月生活费为23,800*0.55/2=6545,全家总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12,388
(如果是用临时工的钱来算就更低了)
这样看来他的低收应该是会过
但我查基隆市的规定
四.依据社会救助法第11条规定,内政部颁定台湾省低收入户生活扶助等级如下: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无工作能力,且无收入及财产。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总人口数三分之一以下;
且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标准三分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费三分之二,
且在最低生活费以下。
我发现他是介于第二款和第三款之间
(他家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为总人口数二分之一,不符合第二款;
但是他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未逾三分之二,情况又比第三款更惨)
想请问有人知道这种情况是适用第二款还是第三款吗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