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itefang10 (醉玉月琴)》之铭言:
: 有先在版上爬过文,但想确认自己法律解读上是否有问题
: 社工师法第4条
: 中华民国国民经社会工作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社会工作师证书者,
: 得充任社会工作师。
: 重点在这个“得”字
: 意即考到社工师证照的人,可以选择自己要不要充任社工师
: (如果它是“应”的话,那当然没什么话好讲)
: 而社工师法第9条
: 社会工作师执业,应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送验社会工作师
: 证书申请登记,发给执业执照始得为之。
: 以及后续条文的规定都是针对“社会工作师”这个对象在做规定
: 所以虽然有考到证书,实际上身份是社工员,从事社工的工作
: 只要不用社会工作师这个名称的话,都不会有没执登等等被罚的问题吧
: 因为身旁朋友都有被开罚没执登的经验
: 所以来求教
: 谢谢
您好,就我所知的分享供参
社会工作师法
第二章:资格取得
第4条领有证书得充任社工师,比较是呼应第6条非领有证书不得使用社工师名称。
第三章:执业
第9条执业常让人跟第四章社工师事务所执业相混淆
第9条的执业应执证,是指执行业务(第12条)
因此,不论职称是否为社工师,只要是执行业务都必须职登(卫福部及社工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有解释)
另外,第18条继续教育证明也是从执业登记后才开始记算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