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先在版上爬过文,但想确认自己法律解读上是否有问题
社工师法第4条
中华民国国民经社会工作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社会工作师证书者,
得充任社会工作师。
重点在这个“得”字
意即考到社工师证照的人,可以选择自己要不要充任社工师
(如果它是“应”的话,那当然没什么话好讲)
而社工师法第9条
社会工作师执业,应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送验社会工作师
证书申请登记,发给执业执照始得为之。
以及后续条文的规定都是针对“社会工作师”这个对象在做规定
所以虽然有考到证书,实际上身份是社工员,从事社工的工作
只要不用社会工作师这个名称的话,都不会有没执登等等被罚的问题吧
因为身旁朋友都有被开罚没执登的经验
所以来求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