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对于社工师执业制度的惋惜

楼主: yahoooo (小野马)   2014-09-05 10:29:09
其实我实在觉得社工很可悲,
明明这就是一个卖方市场,
明明社工缺这么多,那么多人不想干,
为什么我们却被买方吃得死死的?
这阵子因为换照的事情,和一个在法界任职的学长聊过,
他也帮忙看过社工师的相关法规与各种规定,
我被他嘲笑,我们根本都在被耍!(好啦,这可能是语气比较强烈的话)
以下稍微整理一下他跟我说的话:
1.社工师法并未规定只有社工师可以执行业务,
所以我不"执业",但以"具社工师身分"实际执行社工业务,
也就是说,理论上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社工业务的一定是要"执业社工师"。
2.拿医师与律师来比对社工师(身分法 & 行为法)
医疗的部分,同时有医师法跟医疗法,医师法就跟社工师法差不多。
都是专业证照跟执业执照的规定,医疗然后又订了"医疗法"。
就是"医疗行为"作规定,因为医疗法57条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聘雇或容留未具医事人员资格者,执行应由特定医事人员执行之业务。
所以它就是规定,执行医疗业务一定是要有证照的医疗人员才能执行。
所以医疗行为有特别法,
但是律师法并没有"法律行为法"这种法律,
所以就是没强制规定"法律业务"必须是要有执照的人才能执行,
同样的,社工领域也没有"社工行为法"。
法律部分,律师没执业就不说是律师,但仍然可受雇于公司,
只是他们去去法院时,这些律师就会出示律师证(如社工师证书),
法院会认是与执业律师相同的资格。
然而,有影响的是,因为诉讼法有规定某些行为只有"律师"能执行,
像是上诉最高法院,刑诉提起"交付审判",刑诉提起自诉等,
都规定要委任律师进行,所以没有执业的律师就不能当诉讼代理人,
因为没执业就不是律师。
推论:
所以理论上来说,社工业务并没有规定必须是要具证照的人才能执行,
实务上也有许多社工员、社工助理,同样也在执行社工业务。
所以不是一定要"执业社工师"才能执行社工业务。
而社工师法内也没有注明哪些业务一定要社工师才能执行。
另外,他大胆的推论...
"执业"应该是用来规定开社工师事务所的,
不是用来规定你们一定要用执业社工师身分来执行业务。
3.有关已申请执照者之停业
社工师法第40条、11条规定,已经申请执业的就不能擅自停业,
不然40条有订罚则。
社工师法跟社工师法施行细则并没有规定停业的要件,
但是县市政府主管机关要求停业申请须附"离职证明",
这样会让人以为,在机构里上班的社工也是要"执业"。
这点有争论的空间。
4.有关本文的争议
学长说,仍可向县市政府提出争议:
"拟请主管机关说明哪条法规规定,
有证照的社工师不能以非社工师身分执行社工业务,
如果他说有,那请他去稽查非社工师执行社工业务的人"
不过这个建议需要以诉愿、行政诉讼来打!
分享:当初我在办理执登的时候也有些问题很模糊、有争议,
我很诚恳地说明原委,如我执登A县市,该机构也在A县市,
但该机构给我的业务在B县市,所以主管机关认为我在B县市执业,
应该去B县市执登,所以要罚我。
他们不接受我的解释,我也火大了!
于是请他们发处分书来,我要打诉愿!
结果他们一听到我要打诉愿,里面又刚好有位认识我的学姊,
知道我说打一定会打,而且背后也有法律的资源,
结果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当然我也没有收到要被罚的处分书了!
5.结论
我觉得社工真的非常弱势,在别的专业理,还被看笑话。
这样一个欺压我们的社工师法,或者是说那些法没规范或授权的办法....
例如办理停业等细节,竟然造成这么多的争议,
而主管机关的承办人大部分也没有统一的规范,他们的裁量权很大,
而我们就被他们说罚就罚,这样对吗?我们是一年赚200万吗?
好啦,以上是气话!
我曾经问过公会的代表,我们可以做什么?
面对这样的法律与规范,是要叫所有的社工师都不要办执登就对了!
你看看那些没有考上的人多开心,没有任何负担,你说加给社工师也没多少,
甚至是没有.....那要这个身分干嘛?
但公会的人也无应对的方法。
接下来,换照将又是一阵腥风血雨!社工师是不是又只能在版上哀嚎而已?
※ 引述《ru8cl6iou ()》之铭言:
: 却被裁罚,有好多的无奈与觉得不公,
: 我们很努力的一遍又一遍的看着社工师法,
: 却找不出哪一条规定着拿到证书后多久内要做执登,
: 一句始得为之的定义又是什么?
: 况且更多社工师拿到证书与没有证书根本毫无差亦,
: 为什么要那么不通情理的马上裁罚?
: 而不给予一个限期改善的机会?
作者: andbu558 (坏坏的黑狗)   2014-09-05 20:27:00
争点在于你是否用社工师的职称执行业务 如是而不执登就就会被罚
作者: tpstps (碰藤)   2014-09-05 22:15:00
有时候机构会硬帮你改职称为“社工师”而且抗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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