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惯例,与法律牴触的合约是无效的
就像过去有未成年人签约性交换,被法院判决合约无效
或是夫妻之外小三签约等等,很多违法的合约是不被承认的
你们要回捐的合约,基本上等于是欺骗政府由你们负担税金
如果没有经过合约,你们真的自愿回捐是没有疑虑的
但是你们可以主张当初签约的时候有资讯不平等的问题
再加上相关程序本来就不合法,所以主张合约无效
因为这些钱在申报的时候本来就是你们的钱
所以所谓侵占等罪名是建立在合约有效的状况下才成立
此外,机构敢告你们,就要承担被告诬告的风险
只要你们官司不成立,你们就有权利告他们诬告~~
※ 引述《a232529a1 (小小儿)》之铭言:
: 各位大大们好
: 小妹有一些事情想请问大家
: 事情是这样的
: 小妹在去年毕业后到高雄某协会担任社工一职
: 当时面试时前主管有说协会给的薪资是26000元,但是社会局补助社工薪资32000元,需回
: 捐
: 我觉得以没经验的新鲜人26000还OK,所以也答应了,并每月乖乖回捐6000元
: 中间发生了一些事,让小妹决定在方案结束后离职,也向前主管说明12/31离职
: 由于是社会局方案,所以人事补助费包括年终奖金
: 社会局的年终奖金是这样算的:(32000*1.5)*6/12=24000
: 协会依社会局的算法:(26000*1.5)*5.5/12=17875
: *在此补充,我是7/15到职,核销时社会局说5.5个月就算6个月
: 所以社会局的月数会是6/12
: 当时12/31早已核销完毕,前主管突然跟我说,他觉得我与另一同仁(就叫他大哥好了)表
: 现不好
: 所以年终改给(26000*1)*5.5/12=11917
: 我们很不开心,因为自认没有表现不好
: 所以暗示他若钱是退回给社会局,我们没意见,但若是要回捐给协会,会投诉劳工局
: 他便说其他人都要回捐,只有我们两人按造自由意愿决定回捐与否
: 他都这样说了,所以我们就没回捐啦
: 然后他可能忘记了吧
: 2月开始请新的理事长打电话催我们回捐
: 我们封锁他的电话,他就打到大哥新上班的地方
: (小妹运气好,没被他们发现新工作的地点)
: 大哥告诉新的理事长,主管说我们按造自由意愿回捐
: 后来那位理事长亲自到大哥工作的地方找他
: 刚好大哥不在,那位理事长就跟大哥工作地点的同仁说大哥的一些话
: 接着,前主管找到大哥一位也在社福界工作的阿姨,并约那位阿姨出来
: 谈的内容除了说大哥工作能力不好外,还说大哥侵占公款,并表示认识大哥练拳的教练,
: 之后也会找那位教练
: 阿姨吓到了,便说要替大哥还钱
: 大哥不愿阿姨替他还钱,更不愿身边的人再受到骚扰
: 便拿了切结书去找前主管,切结书大意是若大哥给钱,前主管不得再骚扰他身边的人
: 前主管不签,所以大哥也没拿钱给他
: 之后我们写了陈情书送社会局,结果可想而知......
: 然后他最近放话要告我们"业务侵占"及"背信罪"
: 因为我们在离职时有签离职同意书,上面有写到回捐的事情...
: 最近有找到社会局及劳工局合出的一本手册
: 根据上面说的,是不是就算有签定契约还是无效的?
: http://imgur.com/delete/miGrZtm4xV46tVV
: http://imgur.com/delete/yZEcREnngoI2b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