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93号判决
这个判决跟我学的论理有点不太一样,
但最后的结果我没有看到全部的卷证,没有办法判断
或许还是有可能认为是防卫过当
首先正当防卫因为是“正”对抗“不正”,所以并没有回避义务
所以判决中提到:
“本得以后退闪躲或离开现场之方式避免双方身体接触,以达防卫其权利之目的
,被告舍此不为”,我有点不解,也不赞成
不过正当防卫仍是要判断适当性、必要性,也就是类似比例原则
而衡平性也就是“Z>B”,在正当防卫则不被考量,也就是我们可能会为了财产权
而侵害别人的身体权、甚至是生命权,但仍要注意权利滥用
例如在极端的例子,小孩偷樱桃,却拿枪打死他,这种仍不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上述必要性中,是不要求“不得已”、“唯一”之方式为要件,但防卫人仍应选择
最为温和、造成最小的侵害的手段,因为也不应该对攻击者造成多余的侵害
(参林钰雄刑法总则,页251)
然后是也不用提到美国堡垒原则啊,可以枪杀他啊怎样怎样的
第一、我们不是继受美国刑法
第二、美国拥枪合法
第三、有些州也不承认无限制的堡垒原则
再来,我觉得法院最后会做出这样的判决,监视器光盘可能也是很大的因素,
以下是法院勘验的内容
经本院当庭勘验青少年福利中心监视器档案,结果系以:
画面一开始,被告快步从洗手间走进中心服务台,随后告诉人亦从洗手间内走出,告诉人
走向中柱时,被告站在中心服务台内对告诉人说话并用手指告诉人,告诉人边走向在中心
服务台的被告边说话,过程中并用手指著被告,被告走出中心服务台,此时告诉人后退一
步,左手伸直指著被告。
(监视器时间)
00:00:13告诉人伸出右手,碰触到被告右手后,告诉人右手随后离开被告右手。
00:00:14被告半走出中心服务台,告诉人伸出左手靠近被告右手,被告以左手挡开。
00:00:15被告走出中心服务台,抬起左脚踢向告诉人之膝盖处,告诉人身体微微往
前弯,被告、告诉人两人分开,告诉人朝被告走去。
(注意,被告自己走出服务台)
00:00:17被告抬起左脚、告诉人抬起右脚互踢对方,告诉人双手抓住被告左上臂。
00:00:19被告从告诉人正面将其架往服务台左边双开门内。
00:00:22告诉人从双开门内走出,抬起左脚踢向被告。
00:00:23被告抬起右脚踢向告诉人之左膝盖处。
00:00:24被告抬起左脚膝盖踢向告诉人腹部位置,告诉人屁股着地,往后倒向双开
门旁之墙壁,告诉人倒地后立刻起身冲向中心服务台拿起不明物品丢掷被告,
两人于00:00:33消失于画面中。
00:00:37告诉人从画面右侧走向画面正中央,捡拾地上之物品,被告亦从画面右方走
向画面中央,告诉人捡拾完地上物品后,拿该物品往被告身上砸。
00:00:44被告抬起左脚侧踢告诉人腹部位置,告诉人身体微向前弯,告诉人往前欲用
手打被告。
00:00:46被告抬起左脚,告诉人亦抬起左脚,画面呈现被告脚在上,告诉人脚在下。
00:00:50画面左方走出一名穿深色衣服之男子将告诉人与
被告隔开。
小弟以为纵使法官要认为防卫过当,或许可以从其他地方着手,例如被告自己走出服务台
认为没有防卫情状,或是没有选择较为温和的手段,应该比说有回避义务来得好
不过这以上都还是推论而已,因为没有看到全部的卷证。
小弟自己也在第一线柜台,深知很多人的不理性,只能说再怎么生气,还是要保护自己
上次被一个常客骂,我也很生气,但我还是忍住只有说要告他而已
最后,小弟想说,判决当然可以被评论,但应该看第一手的素材,有时候报纸写的
不尽然都是正确,有些细节或许故意(像上次风纪股长不判死),或许过失遗漏,
之后再来骂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