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学长大家好,小弟先退三步求问题有解:
根据替代役实施条例
第 21 条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后,得享有下列优待: 一、转任公职时,其服替代役之
年资,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因公负伤经鉴定不堪服役者,于参加公务人员考试时
,得准用后备军 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予以优待。 三、报考高级中等以
上学校新生或转学生时,除研究生及学士后各学系学 生外,其考试成绩加分优待,准用
退伍军人报考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优 待办法之规定。
其中第一项之转任公职年资计算是将替代役
之一年服役加上公职年资,故总年资N会变
成服公职年资n加上服役年资,故成为
N=n+1
但又有依相关法规办理句段文字,晚辈不知
该做如何解释?是有其他法规会把替代役年
资?拜托各位帅哥学长帮忙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