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退役后泄漏个资的惩处方式?

楼主: markban (马克白)   2016-05-11 20:35:00
※ 引述《SHOYURAMEN (醤油ラーメン)》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有当过管理干部的学长
: 当初有没有签署类似的保密条款
: 像是个资法要保密或是相关的罚则
: 有位已退的管干朋友
: 口不择言在FB上嘴砲他学弟
: 结果被学弟扬言要用泄漏役男个资告他
: 偏偏留言时间是上班时间
: 因为朋友是学校老师,所以整个超抖
: 想问问,这种会被事后惩处吗?
事后惩处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说是替代役的罚勤、记过,退伍之后就会自动消失
但是如果说是刑法上的惩处,只要构成要件该当就成立了
会成立什么就依照行为内容而定
骂人又可分为传述不实在的事(毁谤罪)、侮辱性用字(公然侮辱)
至于本篇所指之个资指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二、个人资料档案:指依系统建立而得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
检索、整理之个人资料之集合。
其处罚规定在个人资料保护法的41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管理干部也是替代役,肯定说认为属于最广义公务员
纵使替代役采否定说认为非公务员身分
也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19条的限制
当然,这两者间还是有差异的,若是公务员可依刑法44条加重1/2
以上是个人见解,若有错误请见谅
是说......刑法本来就是事后处罚
我个人很想问会不会有事后惩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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