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条 因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状况合于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 役男家属均属六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患有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
前项役男家属年龄之计算,以役男申请服替代役之日为计算基准。
第 十二 条 前条所称家属,指下列役男亲属: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兄弟姊妹。
三、 同户籍
第 十三 条 役男之家属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计:
四、 已被社会福利机构公费收容养护,或有其他扶养义务人。
我想问一下,我是独子,家中父亲已过世、只有母亲、祖父、祖母,
其中我妈因为具有精神疾病(有乙种证明但未达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并没有工作,
是由我舅舅所扶养。
不知道这样是不是会免计,而符合第一项的家因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