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4-07-26 21:16:36要看权利义务不是你自己想怎样,脑补喔
替代役实施条例
第 24 条
替代役役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誓效忠中华民国。
二、遵守政府机关之相关法令。
三、对公务有保守秘密之责任,除役后亦同。
四、遵守主管机关、需用机关与其所属服勤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定之服勤管
理规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间不得从事兼职、兼差及其他营利行为。
好了,今天北市府觉得这个研替有兼职问题,OK阿,就依照上面那条
那怎么惩罚哩?
关于替代役的义务可没有说要求行政中立、不偏不倚、不能参与政党活动
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
第 11 条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记过;必要时,得并予罚勤或禁足:
一、执行勤务不力,贻误公务,情节较重。
二、非因公务需要,擅自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三、酗酒滋事,情节较重。
四、接受不当之餽赠或接待。
五、滥权、越权,或执行勤务显失公正。
六、言行失检,情节较重。
七、处事不当,致生事故,情节较重。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场所之规定,情节较重。
九、担任管理干部,领导无方,致生不良后果,情节较重。
十、违反团体纪律,情节较重。
十一、恶意诋毁监督长官、管理干部,情节较重。
十二、不服从监督长官或管理干部指挥,情节较重。
十三、未经准假,擅离服勤、训练或指定住宿场所四小时以上,未达一日
。
十四、从事兼职、兼差或其他营利行为。
十五、其他相当于前十四款之不当行为。
前项各款情形,于训练及辅导教育期间,得另处以罚站。
哀,关于替代役就有这两种法律&命令来规范
从没看到需要行政中立,那了不起就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或是口头要求
你这么爱跳真我还是贴给你看,证明我对689还是有同情心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