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篇已经做了不少讨伦
大概的内容是
(思考层次一)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ps 此处只说人民 所以原则上男性女性应该都在本条规定射程之内。
(思考层次二)
兵役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这里法条却只规定男子 女性则不包含在内
衍生问题=>违反平等原则?
司法院释字490号回应=>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
角色之不同,于兵役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
役之义务,系为实践国家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基本义务而为之规
定,属立法政策之考量且无违反人性尊严亦未动摇宪法价值体系
之基础,且为大多数国家之法律所明定,更为保护人民,防卫国
家之安全所必需,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并无牴触。
(思考层次三)
切入原PO本题
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女性不适合服一般
役,那是否应该服替代役?
在回答这问题前,先来探讨替代役制度为何会产生?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兵役,为军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兵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国防军事无妨碍时,以不影响兵员补充、不降低兵员
素质、不违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实施替代役。”
前两条条文都是民国89年才修订的,他修订的理由主要是由于国军实施“精实案”,兵员
补充需求减少,致役男超溢情形将遂年增加,为解决超额役男问题、履行政府公共事务或
其他社会服务,增进兵役公平及役男权益,爰增替代役。
总结,替代役仍然是"兵役"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应对兵员补充需求减少而为贯彻兵役公平
所产出的替代方案,简单说就是想尽办法让每个男生都要服到役,免得不公平。既然替代
役也是兵役的一种,司法院释字490号已经回应立法者考量男女因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
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不用服兵役,当然连替代役也不用当......
哥现在还在当替代役
三不五时被酸一下
女友现在在读研究所
每天跟我讲学校发生的趣事
实在好不羡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