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私校租售校地 教部点头

楼主: gioiechang1 (钱(即货币)只是数字.....)   2014-07-09 12:55:52
http://mag.udn.com/mag/edu/storypage.jsp?f_MAIN_ID=13&f_SUB_ID=104&f_ART_ID=523405
少子化影响,愈来愈多私校面临招生危机,闲置校舍及土地也愈来越多。教育部最近订定
活化私校不动产原则,明确规范营运中或停办的私校,可视校务发展适度处分或出租不动
产,但所得不得归于董事会成员等个人,应优先用于提升教育品质、清偿欠薪等公共用途
,协助经营不善的私校度过难关。
不过,外界质疑,私校处分不动产可能出现私相授受、图利个人的弊端,例如将房产廉价
卖给董事会成员或其相关企业,形同变相掏空校产,教育部高教司长黄雯玲强调,教育部
会严格审查,要求公正第三方鉴价,并查明买方身分,不会任由买卖双方私相授受。
黄雯玲指出,现行私校法规定,私校处分或出租不动产,应不妨碍学校发展、校务进行,
且限定与教学无直接关系或废置的校地、建筑物;并要经董事会决议、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有鉴于私校面临少子化危机,未来需要处理校产的私校渐增,教育部因此订定“促进学校
财团法人办理不动产活化实施原则”,加以明确规范,并强调所得应用于公共用途。
黄雯玲说,针对还在运作的私校,处分或出租后剩余的土地及校舍,仍应符合各级学校设
立基准,如楼地板面积要符合规定等,且要维持一定品质的校园机能;处分及出租所得应
纳入学校基金,并优先用于提升教育品质、清偿教职员工欠薪资及弥补学校以前收支不足
等公共用途。
已停办私校不动产处分及出租所得,同样应优先用于清偿欠薪、安置费等,不得归属于个
人或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财产如有剩余,得作为改办文教及社福事业所需。
此外,私校出租不动产,承租人对土地、建物之使用,仍应符合都市计画法、建筑法等相
关法规,若要改为非文教用地,要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