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来信要求删除
理由是田协的文章是单纯陈诉事实经过
但是推文中可由间接方式得知当事人个人资讯
经查询个资法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第 19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同意。
六、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资料。
目前看起来并无明确符合公共利益所必要.....
我一直以来对版上文章讨论的标准放很宽 毕竟bbs已经越来越少人在使用
尊重大家言论自由 其实跑步版一直以来也很少战火
只是这件既然当事人提出请求了 也的确有间接肉搜可能之情事
为免争议及尊重当事人之请求
所以依其请求删除之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