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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没鸣汽笛撞死工人 法官:火车有路权无罪
2017-07-12 19:03
〔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102年,赵姓工人在台铁树林至山佳站间施作工程,却
遭自强
号列车撞死;检方认为,张姓列车司机没依规定鸣汽笛,以致赵闪避不及,依业务过失致
死起诉。新北地院合议庭认为,张确未鸣放汽笛,但铁轨路权属于火车,非行人或其他车
辆,赵无故闯进轨道“路权”,与司机没鸣汽笛无相当因果关系,判司机无罪。
本案发生于102年9月12日下午4 时20分许,地点位于新设树调通勤站月台,除司机外,包
商瞭望员因离开位子、没有吹哨,同样被诉;合议庭调查,依规定司机通过北侧鸣汽标时
,应鸣放约3秒长缓汽笛,发现赵在铁轨上,也要鸣放短急汽笛,但司机都没有做。
合议庭调查,火车与公共汽车、汽车不同,无法左避右让,若民众过失在先,司机紧急煞车仍
肇事,无法苛责司机,因火车重载乘客或货物,还须考虑脱轨或翻覆可能性;司机是在“
前途路线安全”前提下驾驶,司机遵循号志鸣笛规定行车,是在维护列车及乘客安全,非
保护已无路权的行人或其他车辆。
合议庭认为,工人是依瞭望员的哨音,判断列车是否前来,非火车汽笛声,另依铁路法等
规定可知,铁路路线的路权专属于火车行驶,法律已明文排除行人于铁路路线、桥梁、隧
道内等通行路权;当时赵因不明原因在铁轨上行走,违规闯进铁轨,使自己处于可能遭列
车撞击危险状态,终致事故发生,与司机鸣笛无关。
此外,当时刚下班,工人工作地点又都在月台非铁轨,郑姓瞭望员正要集合工人统一带队
穿越铁轨,不得各自跨越铁轨离去,被害者未遵从集合离去规定,私闯铁轨,郑虽有离开
位子,但无法证明有相当因果关系,均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