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ussas (尽力了..)》之铭言:
: ※ 引述《Pagan (test)》之铭言:
: : 想请问一下有关R的版权问题
: : 知道R是open source, 他的package, library也有许多是
: : 那假如想利用R语言以及第三方开发的package,library开发的话
: : 是否有需要将开发的程式码也公布? (ex: 企业商业应用)
: : 假如是商业应用是否可以避免公开程式码避免曝光? 还是open source有感染性?
: : 谢谢!!
: 看到这篇让我想到一个问题。
: 稍微读了一下推文二个连结,但对GPL的机制仍不熟悉。
: 由于SPSS现在可以允许用R语言去自订新的分析功能,
: 打包成SPSS可用的附加套件供人安装使用。
: 如果我写了一段程式码,直接将 R 某个package的分析功能包起来变成SPSS可以用
: 的附加套件。
: 执行该分析功能时会:
: 1. 从SPSS的资料表读入已经整理好的资料。
: 2. 呼叫R,执行我包起来的程式码。
: 3. 将R输出的结果再以 SPSS 的接口输出。 “
: 我想SPSS本身应该不适用GPL,但我包起来的附加程式用了R的套件,
: (更极端一点,我并没有重新写一个和lm()相同功能的程式,
: 而只引用了套件已用的函式,如lm()。)
: 在这个情况下,只要使用者自行安装SPSS,再下载我做的SPSS套件,就不违背GPL原则,
: 而我不负有公开我的SPSS套件程式码的责任。
: 但我如果散布一个内建我的SPSS套件的SPSS,就有责任公开那个SPSS套件的程式码。
: 以上的理解正确嘛?
: (我的印象是自订的SPSS套件,下载安装后都可以用“编辑”的功能看到原始码,
: 包含用到什么函式及使用了哪些R套件就是了!)
你的理解我想是正确的。
让使用者自行组合 GPL 和非 GPL 的元件正是其中的重点。
不过这也不是完全没有争议,因为自由软件基金会认为这仍违背 GPL,
但这么严格的规范在法官面前是否站得住脚?许多人怀疑。
如果你的程式在没有 GPL 元件仍可“独立运作”的话,那就更没话说了。
已经有不少软件都是这么做的:
在安装软件时会有个选项问你要不要“额外地”加装 GPL 程式库,
或是在软件运作中当你选取某个功能时
会显示请操作者自行去下载、安装某个 GPL 软件,否则这个功能不可运作。
当然,在 UI 中会把前因后果解释清楚。
上面可能存在的争议是因为 GPL 本身对于这件事情没有交待得非常清楚。
(也许自由软件基金会自认为很清楚……)
比较麻烦的是,在组合后,这整个东西是不是都变成 GPL?
是的话,组合者不就要提供原始码?但他明明就没有原始码啊……
这些可能的争议最好是让“准”组合者知道,明确地把责任推给他。
: 另外,我想GPL原则和著作权应该分开来看,对吧?
: 即使我使用了不违背GPL原则的方法去散布我的SPSS套件,还从中营利,
: 但我直接使用了某个别人发布的R套件(如,wavethresh 之类的)中的函式,
: 因此著作权应该还是属于原发布者,必需征求其同意或对方放弃著作权之类的,
: 否则我都可能侵犯对方的著作权。
: 还是说GPL的开放原始码没有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和 GPL 是分开的概念,但二者有一点交互关系。
著作权就是“谁(们)是作者”,就和一般大众所认知的概念无异。
GPL 是授权方式,
是对被授权方(改作者或下载者)使用授权物(GPL 软件)的规定和许可。
这些规定和许可就是你听过的“四大自由”、“开放原始码”和“感染”等特性。
在宣称著作权的 copyright 档中会有
王大明 2007-2008;
李小珍 2009.
之类的宣告。
这就有可能是李小珍在 2009 年分支了王小明在 2007-2008 维护的 GPL 作品。
这二位都是作者。这就是著作权的宣告。
举个例。
你分支别人的 GPL 作品(当然,再次以 GPL 发布),
先前的作者必须仍是新作品的共同著作人。
当然,你也会是共同作者之一。
如果此时你宣称你是独立作者,那就是侵犯了先前作者的著作权。
你看看大多数的 GPL 软件原始码里的 copyright 都是落落长的。
但是,这和你要不要营利没有关系。GPL 中包括让你有营利的自由。
你也不必要把营收分给前作者。
如果所有的先前作者都放弃了著作权,使你成为了唯一的著作权拥有者,
那就等于他们把原始码“无条件送给你”,
而你接下来想怎样就怎样,包括让软件不再是 GPL。
所以 GPL 的“相同授权”背后是基于先前作者仍拥有著作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