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本来推文完后在忙,回来后惊讶不已,这篇文章主要写给hicangetsu看:)
希望,法治国家的国民,能够补足自己的法学常识。
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首先,你中间一直变来变去,一下310,一下311,我就两条都讨论,让你理解你的问题。
对于刑法第310条,毁谤罪的要件包括“散布于众”以及“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
之事”,而同条第三项规定“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为了表明没有偏颇的立场,我特别说明,这里并非规定一定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为真实,
而是只要依照你能提出的证据,你有足够的证据或事实支持或让人相信你说出的内容为真
实,就属于不罚的范围。
详情可参照大法官释字第509号“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
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
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
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
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但是,依照此次事件,阿昌这边提出了什么证据,有相当理由确信“确实是资安问题造成
他帐号被盗”?
这种东西必须是能够作为书面资料的,而不是证人的三言两语,更不是一些自我的臆测猜
测,再加上目前已经公开的内容,光是他自身长期代储这件事情,就很难撇除“因为代储
被盗”的可能性,单方面片面提出因为游戏公司资安问题而被盗就很难让人信服了,更何
况他散布的内容是整个公会帐号被盗,跟他个人的帐号又是不同层级的问题。
进一步地,我不知道你很得意的请别人看完法条,自己为什么却不看清楚?
刑法311条第一句话就是“以善意发表言论”,在实况中直接批判,或是直接在脸书及其社
团中直接攻击游戏公司这样的行为很明显就不是善意发表言论,后续的条文写什么说真的
已非所问。
我假设你打算计较这样的行为,算不算善意发表言论。那么依照“真正恶意原则”,发表
言论时无毁损他人名誉的恶念,即使事后发现与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在此定义
上,请参照99台上字第5033号判决“若利用记者会、出版品、网络传播等方式,而具有相
当影响力者,因其所利用之传播方式,散布力较为强大,依一般社会经验,其在发表言论
之前,理应经过善意筛选,自有较高之查证义务,始能谓其于发表言论之时并非恶意。”
又回到前面说的,当事人有尽查证义务了吗?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回到我前面推文所说
,身为公众人物本来就该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而不是为了带动民意或者舆论而提出一些未
经证实的内容,这当然会成为你日后的瑕疵,也会是人家攻击的重点。
最后,就你所提的“可受公评之事”,并非可受公评就不罚,原文是“对于可受公评之事
,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所谓“适当评论”,台北地检署意见表示:“任何人对于‘可受
公评之事’就‘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提出‘主观评论意见’,无情绪性或人身攻击言论,
就是宪法保障的‘意见陈述自由’,也属于刑法第310条所谓的‘适当评论’”。如果你认
为他的内容是适当评论,我也不与你争论,反正最终如果有告就是法院去认定,也不是你
我说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