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网络不实言论声明暨资讯安全宣导

楼主: ks99flame (...)   2018-05-30 14:56:01
原文恕删
本来推文完后在忙,回来后惊讶不已,这篇文章主要写给hicangetsu看:)
希望,法治国家的国民,能够补足自己的法学常识。
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首先,你中间一直变来变去,一下310,一下311,我就两条都讨论,让你理解你的问题。
对于刑法第310条,毁谤罪的要件包括“散布于众”以及“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
之事”,而同条第三项规定“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为了表明没有偏颇的立场,我特别说明,这里并非规定一定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为真实,
而是只要依照你能提出的证据,你有足够的证据或事实支持或让人相信你说出的内容为真
实,就属于不罚的范围。
详情可参照大法官释字第509号“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
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
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
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
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但是,依照此次事件,阿昌这边提出了什么证据,有相当理由确信“确实是资安问题造成
他帐号被盗”?
这种东西必须是能够作为书面资料的,而不是证人的三言两语,更不是一些自我的臆测猜
测,再加上目前已经公开的内容,光是他自身长期代储这件事情,就很难撇除“因为代储
被盗”的可能性,单方面片面提出因为游戏公司资安问题而被盗就很难让人信服了,更何
况他散布的内容是整个公会帐号被盗,跟他个人的帐号又是不同层级的问题。
进一步地,我不知道你很得意的请别人看完法条,自己为什么却不看清楚?
刑法311条第一句话就是“以善意发表言论”,在实况中直接批判,或是直接在脸书及其社
团中直接攻击游戏公司这样的行为很明显就不是善意发表言论,后续的条文写什么说真的
已非所问。
我假设你打算计较这样的行为,算不算善意发表言论。那么依照“真正恶意原则”,发表
言论时无毁损他人名誉的恶念,即使事后发现与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在此定义
上,请参照99台上字第5033号判决“若利用记者会、出版品、网络传播等方式,而具有相
当影响力者,因其所利用之传播方式,散布力较为强大,依一般社会经验,其在发表言论
之前,理应经过善意筛选,自有较高之查证义务,始能谓其于发表言论之时并非恶意。”
又回到前面说的,当事人有尽查证义务了吗?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回到我前面推文所说
,身为公众人物本来就该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而不是为了带动民意或者舆论而提出一些未
经证实的内容,这当然会成为你日后的瑕疵,也会是人家攻击的重点。
最后,就你所提的“可受公评之事”,并非可受公评就不罚,原文是“对于可受公评之事
,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所谓“适当评论”,台北地检署意见表示:“任何人对于‘可受
公评之事’就‘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提出‘主观评论意见’,无情绪性或人身攻击言论,
就是宪法保障的‘意见陈述自由’,也属于刑法第310条所谓的‘适当评论’”。如果你认
为他的内容是适当评论,我也不与你争论,反正最终如果有告就是法院去认定,也不是你
我说了算的。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15:00:00
推这篇,原本一直想写一篇详文,不过懒了,万分感谢
作者: RLAPH (西表山猫)   2018-05-30 15:00:00
打脸打到他脸快变胖叔叔了
作者: hhpsjoe (Chia)   2018-05-30 15:01:00
推 也太认真了XD
作者: RLAPH (西表山猫)   2018-05-30 15:01:00
先不论法官素质 台湾真的是很多认为民粹能凌驾法律之上的法盲觉得大家都在说就是可受公评真的很厉害
楼主: ks99flame (...)   2018-05-30 15:05:00
其实你们几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但他好像就是讲不过的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15:06:00
我觉得恐怖的是很多人喜欢在那边你听他说,多转几手就变成“有
楼主: ks99flame (...)   2018-05-30 15:06:00
都当作没看到,其实也是不太好沟通
作者: mcho1831   2018-05-30 15:06:00
仔细的看完了 长知识推
楼主: ks99flame (...)   2018-05-30 15:07:00
或者说是根本没打算沟通,只想讲自己的,听不进别人真的,整个事件到现在看到一堆截图,说真的还没有什么可以当作证据的东西
作者: yckuanlk (巴斯)   2018-05-30 15:10:00
他就说他中离了 不要逼他了啦XDDD
作者: flyaway1030 (天蝎王子病)   2018-05-30 15:12:00
但是我跟我朋友分析觉得能不能有点困难。起诉的心证很看个人而且妨碍名誉起诉率真的算蛮低的但不代表网友们可以随意攻击他人散播不实谣言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5:16:00
推认真
作者: robert780110 (隆哥)   2018-05-30 15:22:00
维晶烂是事实 阿昌行为有争议也是事实 但乡民就是喜欢混为一谈全部推给不顺眼的那方
作者: hhpsjoe (Chia)   2018-05-30 15:23:00
现在看到一些公会在那什么永不课声明就好笑 一堆跟风仔
作者: flyaway1030 (天蝎王子病)   2018-05-30 15:25:00
应该是说就事论事,很多人言论有问题就是,肯定语气仿佛自己亲身经历....
楼主: ks99flame (...)   2018-05-30 15:27:00
说的没错,没看到什么证据敢出来背书或是声明真的也很猛,就仿佛帮完全不认识的人作保一样那种感觉
作者: yckuanlk (巴斯)   2018-05-30 15:29:00
就事论事对很多人来说真的很难...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15:32:00
这现象在巴哈特别明显,脸书社团就不用说了法官素质不佳其实很多时候也是被法盲带出来的风向,小弟枕边人就是法律人,常常听完类似事件在讨论时真的觉得法盲很恐怖
作者: shadowdio   2018-05-30 16:04:00
阿抱歉我走错板... 嗯?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13:00
抱歉 我下午比较忙,没看到这篇 我晚点再看所以阿昌他在直播讲的话已经确定不适当了?
作者: henry200323 (Momo)   2018-05-30 16:20:00
现在一堆听都没听过的公会在那边发起拒课 笑死 你一个实况主没事证就带风向带到要用拒课威胁厂商 我是唯数吓都吓死了还不赶快吉一个自保 那个事主都缩起来了说不定都跑去私下找味精处理了 还一堆傻瓜还在那边跟风 被人利用了还不清楚 事主都耸了 还在那边摇旗他实况存盘都自删了啊 知道理亏心虚了吧 当天实况说全公会被盗 然后在那说他的帐号无所谓 为何要牵扯他会员 讲的一百人都被盗号 放音乐哭哭悲情 然后隔天一百人变五人 啊 五人又有谁了 没人讲的出来 那狐狸精给你硬算一个好了 其他三个人咧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32:00
我能理解你要讲的东西,但是我脑袋里的法院一开始就没有你的前段,我只有后面受公评那边,因为前面那边律师几乎都办不到,直接跳到后面是最快的这样问题就剩阿昌的言论到底属不属于适当言论所以就变成平行线了? 有人有影片吗?
作者: hhpsjoe (Chia)   2018-05-30 16:44:00
你脑袋少了前段是要跟人讨论什么啦..
作者: DLHZ ( )   2018-05-30 16:45:00
打脸打起来
作者: yckuanlk (巴斯)   2018-05-30 16:45:00
不管啦~你们说什么我听不懂 只要谈我讲的就好! (打滚~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6:48:00
巴哈现在我都不敢讲话了,一讲就被打成工读生,怕
作者: henry200323 (Momo)   2018-05-30 16:49:00
巴哈那边一堆见猎心喜想白嫖 借机想退款的就不说了搞清楚整件事情再来吧
作者: RLAPH (西表山猫)   2018-05-30 16:49:00
叫人家去看前面法条的不就你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49:00
前段要证明官方资安真的有问题,你要怎么证明?当然就是直接跳去后面,表示我讲这个话无法构成毁谤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6:52:00
就看发动拒课的那些公会是不是真的下个月不课喽~哈哈,风向真好带
楼主: ks99flame (...)   2018-05-30 16:53:00
...没办法证明就是没有证据,然后受公评那边可能请你再看一次这篇文章,谢谢
作者: hicangetsu (satoru)   2018-05-30 16:55:00
应该说我没证据证明贵司资安有问题,但是我认为我讲这个话无法构成毁谤。 直接简略这样比较快吧
作者: flyaway1030 (天蝎王子病)   2018-05-30 16:59:00
法律上 没有法律追诉权名词,只有犯罪追诉权而且保留???本身就无法抛弃的东西何来保留...每次看到一些法治观念不太正确的人又要跟人扯法律....,然后散播不正确观念。难怪现在那种诡异法律社团越来越多,在里面咨询完还是被告,都不知道这些人在想什么。
作者: otakublack (小嘿)   2018-05-30 17:58:00
虽然我不懂法律,可是那个阿昌遇到盗号应该至少搜集有利证据再跟公司谈条件补偿,而不是胡乱臆测夸大事实造成其他人恐慌。
作者: pal15679 (心里话)   2018-05-30 19:43:00
排版好可怕
作者: KiSeigi (Kuroda.K.Masamura)   2018-05-30 19:57:00
所以H大是 我无法证明你有问题 但我嘴你几句资安有问题无伤大雅吧? 就算有人跟风不课也跟我没关 的意思?
作者: w9 (Good Day)   2018-05-30 20:36:00
觉得排版可怕的应该是用手机看的,这篇看起来就是用电脑版打的,电脑版的排版没什么问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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