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
律处罚之。但其行为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
法院宣告没收者,亦得裁处之。
大统长基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已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
项之罪,科以罚金新台币5000万元(此为特别刑法:食品卫生管
理法之处罚)。因此卫福部依据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前段规定撤
销原彰化卫生局18.5亿罚锾处分(此为行政罚)。
想想以前政府实务上的作为比较狠,刑罚罚了之后,行政罚
也照罚不误~~
不然奸商赚了黑心钱几十亿,结果只罚5000万。 XD
本案的问题出在第一审法官的认知问题啦!
“本件大统公司销售之油品,得款亦属大统公司;大统公司
非犯罪行为人,大统公司也无法与被告高振利成立共犯,故大统
公司之销售得款,并无刑法没收规定之适用,本院无法谕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