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明知自己有性病或爱滋病隐瞒传染给他人的刑责

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08 15:39:50
中华民国刑法第 285 条(民国103年06月18日修正)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本条为结果犯,行为客体(即被害人)一定得染上花柳病(就是性病
啦!)才处罚行为人,
二、无论双方是否合意性交,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性病,还对被害人强
制性交致被害人得到性病的话,那么一行为触犯了第221条强制性交罪及
第285条传染花柳病罪,从一重之第221条强制性交罪处断。
三、此罪为告诉乃诉之罪。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 21 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
一、如果行为人有爱滋病,就由特别法之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
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来论处。
二、本罪有处罚未遂犯,即无论行为客体有没有得到爱滋病,都要处罚。
三、此罪为“非”告诉乃诉之罪。
四、危险性行为的标准如下: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六000一三一九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三条
第一条  本标准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二
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医
学上评估可能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
第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7-08 16:25:00
人类寿命可以延长,但不会干净 :P你再小心,你和一个人做就等于和他过去几十个对象做因此当一个环境到某个机率时,就要爆量了这时光上公共厕所,坐一下马桶都会得..这和保险一样:活得愈久,领得愈多~而且我摸过鼠标还会... 去上厕所~基本上这和感冒一样,病毒一直都在,但抵抗力好就没差说到'明知故犯'的刑责,所以现在是讳疾忌医啊..比如交到未成年,以'对方看起来很成熟,我真的不知道'就可脱罪;因此有谁会去验?不验就不是明知故犯了我表弟的案子就很特别了,也主张对方'看起来很成熟',但没用当年,未成年就是无敌,哪像现在未成年还要看'长得老不老'说起来是没标准的 XD;能不能查到是为谁放宽的啊,有无党证我觉得"不管看起来老不老"我可以接受啊,一视同仁就好台湾是走不成文法的地方,判例一直变..台湾成文法是考试说的,我的生活经验就是不成文法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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