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理依据
一、替代役实施条例
二、研发及产业训储替代役甄选训练服役实施办法
贰、办理目的
依据内政部105年1月21日台内役字第1050830606号发布令,研发及产业训储
替代役甄选训练服役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
业负责人,得申请于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以配合推动青年创新创业政策,
并期促进国家产业发展。
参、申请规范
一、适用说明
(一)研发替代役系指尚未履行兵役义务经征兵检查为常备役体位或82年次以前
出生替代役体位者,并具备国内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硕
士以上学历之役龄男子,于民间产业以从事科技或产业研究发展工作,其
适用产业范围如附件1,研究发展及研发经费定义如附件2。
(二)申请之新创事业应为依法设立2年以上未满5年之事业,且其负责人以依法
登记代表法人之董事为限。
(三)申请之新创事业或其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任选)
1.已登录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创柜板者。
2.本人为发明人,且该发明已依法取得我国发明专利权,及该专利为新创
事业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务所不可或缺者。
3.已进驻行政院核定之国际创新创业园区(定名台湾新创竞技场TSS)者;
或曾进驻上述园区并经TSS推荐者。
4.获得国内、外具代表性之创业、设计竞赛奖项,且该获奖奖项为新创事
业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务所不可或缺者。
二、申请期间:采全年度受理。
三、申请费用
每案资格审查费新台币1,000元(含税),计画审查费新台币5,000元(含税)。
资格审查费经缴件审查后一律不退费。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其计画审查费用将
以汇款方式,无息退还。(缴6000保护费)
四、服务网站
研发及产业训储替代役资讯管理系统:https://rdss.nca.gov.tw。(以下简称
资讯管理系统)
五、申请限制
(一)凡曾参与研发替代役制度,且仍为制度之管考对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提
出申请。
1.因役男转调作业事证经主管机关决议废止其原分配员额、限制其申请之员
额或于一定期间内不得提出申请者,且仍在处分期限内之用人单位。
2.经制度公告其为管理考评成效不彰之用人单位。
(二)不得以“集团名义”申请,如:“ABC集团”旗下之“A公司”及“B公司”,
请个别以“A公司”及“B公司”名义申请,不得合并以“ABC集团”名义申
请。
(三)不得以“分公司/公司部门”名义申请。(经政府认许在台设有分公司之外国
公司得为申请单位)。
资料来源:
https://rdss.nca.gov.tw/MND_NCA/systemNewsAction.do?actionType=read&sn=692
本来之前消息看来我在大学创业的公司都已符合各项资格了,但是看到最新申请办法后
觉得难度又变高了,竟然还要硕士毕业,没必要这样搞人吧...